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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打假”须标本兼治

时间:2009-12-01 13:30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孙琳媛
  

  消费领域打假已经不是新话题,假商品的猖獗让消费者不得不小心谨慎,实物商品能够在购买时通过外观判断,或者可以试用,最不济也就是买回家再用的时候发现质量有问题,只要发现的及时总是能够有办法补救。但对于保险这类无形商品来说就不如实物商品这般简单。“假保险机构、假保单”扰乱了市场秩序,使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假赔案”的发生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占用了企业资源,“三假”的出现使双赢的局面遭受了极大的威胁,因此保险业“打假”也成为刻不容缓之事。

  假——消费者的损失

  大多数消费者对于保险行业并没有足够的了解,假的保险机构容易蒙混过关,假保单更是让人难于分辨。消费者投保的本意是为了寻得一份保障,但假机构、假保单的存在却严重地扰乱了投保的环境,最深受其害的一定还是消费者。

  有很多的消费者因为害怕上当受骗,缩小了对保险公司的选择范围,甚至对投保的险种也是十分谨慎,并过多地关注于保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障不够全面。由于对于保险的不了解也导致了很多消费者对于保险这个行业产生了更多的误会,甚至到了谈保险而色变的地步,从而偏颇地认为保险是骗人的。而保险知识的缺乏也使得人们的风险意识无法提高,又造成更多的风险隐患,这样的恶性循环所带来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假——保险公司的痛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三假”更是心中之痛,很多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便背负了欺骗的罪名,假的保险机构假借名号,伪造假保单,一方面欺骗了消费者,另一方面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不仅使保险公司品牌、信誉度受损,也给保险公司的经营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然而这还只是很小的一方面,真正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直接威胁的是“假赔案”。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制造假赔案来骗取赔款,其造假技术几可乱真,甚至有人将造假当成一种职业。

  数据统计,我国目前涉及保险诈骗的案件已占各类诈骗案的10%以上,全国保险业每年因保险诈骗损失数百亿元,严重地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经营秩序,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不可预知的经营风险和隐患。而且这些假赔案占用了保险公司的大量资源,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使得企业资源不能完全地利用于保障其他投保人的权益。假案的频发不仅在专业技术方面叫板了保险公司的理赔,也在专业素质方面留下了隐患,甚至是一种诱惑。假赔案中不乏内外勾结情况的发生,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打击假赔案的过程中不仅是要练就理赔人员的专业技能,更要甄选具备职业操守的专业人员,这更是对企业精细化管理的严峻挑战。

  打假——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 假”的存在源自内外多重因素,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百日打假”并非是真的想要通过“百日”的打假来清除全部“假象”,意在敲响警钟。“打假”无论是对客户、对公司经营乃至对保险行业、对社会保障体系都将是刻不容缓、义不容辞之事,“三假”的危害不局限于某个受害个人、某个经营主体,而是已经波及到更广泛群体的共同利益。

  保险公司“打假”的关键在于练就自身的硬功夫。首先自身要坚持合规经营,尽己所能地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让 “三假”无处藏身。同时要意识到,打击“三假”的最好办法并不是“遇假就打”,而是从根本上杜绝这些现象的发生。保险公司要更积极主动地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诚信的形象,向大众普及保险知识,帮助人们提高风险意识的同时也能让消费者更了解公司的信息;保险公司要更注重内部的精细化管理,用科学的管控手段和操作流程堵上“三假”可能滋生的漏洞,以专业技能的提升从入口关开始就建立起安全屏障,将“三假”有效隔离;另外,人为因素就需要保险公司在选人、用人、培养人的过程中格外关注,不仅要关注人员技能,更要用企业的文化和道德准绳来提升人员素质、职业操守,只有这样才能标本兼治。此外,法律武器以及行业互助也将是打击“三假”的强大支援。

  “打假”目的不在于“百日”的强化落实,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唤醒一种防范意识,正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通过百日的努力能够建立起打、防、控的长效工作机制,这才是保障公司经营成果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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