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12年前,房山居民刘先生在北京市农村合作基金会存款24万余元。今年,刘先生前往“接收”基金会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取款遭拒。刘先生起诉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燕房支行,要求返还存款。
昨天上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刘先生诉称,1997年12月,他在北京市农村合作基金会办理了活期股金证,至1998年最后一次交易,余额为24万余元。但今年3月,他前去取钱时,得知基金会被农村商业银行整合,并且燕房支行以其存款被核算抵销为由拒绝。
案件审理时,燕房支行代理人说,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国务院在1997年批准设立的,文件明确了当时基金会属于农村基金互助组织,不属于金融机构。后来在整合时经过审计,并按规定的时间置换了存单或存折,如果刘先生置换了新的存折,农村商业银行才要承担责任,但是刘先生的存款不在资产负债表中。
燕房支行的代理人还说,刘先生向合作基金会主张权利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此案未当庭宣判。
■ 专家说法
未换存折钱仍属于储户
北京大学法学院周俊业教授说,如果银行认为储户没有按规定更换新的存折,应举证通知过储户。但即使储户没有及时更换存折,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这些钱,存的钱仍然是储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