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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一月内赎回基金可收惩罚行赎回费

时间:2009-10-14 10:59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zhouc
  

  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增列短期交易的赎回费,抑制短期交易,规范尾随佣金,建立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的共赢机制。对投资者而言,《管理规定》并没有增加费用水平。

  根据《管理规定》,申购费(认购费)的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可以采取在基金申购(认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模式。虽然最高档前端收费通常低于最高档后端收费,但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可以降低基金长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

  《管理规定》增列了短期交易的赎回费,抑制短期交易。过度交易行为通常会摊薄长期投资人的既有收益,还可能会干扰基金经理正常管理其投资组合,侵害长期投资者的利益。《管理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一周、一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较高的赎回费率标准,并且不低于赎回金额1.5%或0.75%,并将此类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管理规定》还规范了尾随佣金,建立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的共赢机制,维护销售市场秩序。由于一次性奖励可能带来利益冲突,《管理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允许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尾随佣金),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管理规定》旨在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虽然提高了短期基金交易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由于《管理规定》要求持有期在30日以内的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对大部分坚持长期投资的持有人来说还可从中获益,同时还避免了一些机构投资人运用资金优势进行短期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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