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出现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等,中国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前一时期,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发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弄虚作假,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财务数据失真,利用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经营成本因中介业务违规操作而居高不下等。这些违法违规问题,尽管反映在个别基层机构,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险业存在的经营粗放、内控薄弱、非理性竞争的问题,也是导致一些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这种状况与保险业进入新起点新阶段的要求不符,严重影响了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禁止上述行为保监会发布上述办法。
保监会上述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列明了市场上较为常见的各类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账外暗中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唆使、诱导保险中介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各种手段利用保险中介套取费用;串通保险中介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