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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界定保险中介市场 保监会提高险企准入门槛

时间:2009-09-29 09:03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zhouc
  

   为保证新《保险法》有效落实,昨日,保监会发布了修改后的三个保险专业机构监管规定及《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保险中介市场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三个保险专业中介监管规章,主要对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据记者了解,修改后的规章提高了保险中介的市场准入标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保险经纪机构、全国性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1000万元,将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理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提高到200万元;要求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提高了高管任职的资格条件。

  而《办法》则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并规定发现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移送。

  险企经营门槛提高

  保监会对原来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也进行了修改,主要提高了险企的准入门槛。

  由于新《保险法》提高了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设立条件,该《管理规定》明确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同时,保险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另一方面,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也有所提高,保险公司除需满足“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以外,还要求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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