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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借新保险法涨价 如涨价须经监管部门审批

时间:2009-09-23 11:46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纪晨璐
  

  在昨日由广东保险行业协会和广州日报共同举办的“广东保险业贯彻新保险法高峰论坛”上,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表示,保监会禁止保险公司以新保险法的名义对产品进行提价。

  10月1日后,如果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要求投保人主动说明情况,那这一条款无效。在昨日的论坛上,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表示,投保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遵循询问告知的原则,即保险公司问什么,投保人才有义务回答什么问题。

  同时,如果保险合同中有加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也是无效条款。

  据杨华柏介绍,新《保险法》有一个新的亮点,在国际上也获得较好的评价:如果保险公司进入破产清算以后,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薪酬只能拿平均员工的工资。这一规定是保险法的一个创新之举。

  涨价须经监管部门审批

  随着新保险法实施的临近,不少保险公司对旗下保险产品进行集中停售,大量保险代理人以产品停售和新产品涨价等为噱头吸引消费者投保。一位市民向记者反映,近一个月来接到数十家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均称自己公司的部分保险产品在新保险法实施后将停售,劝说其抓紧投保。

  杨华柏告诉记者,新保险法的实施与保险产品涨价并无根本关系,保监会禁止保险公司以新保险法的名义对产品进行提价。他表示,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可能会有所上升,但这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涨价的理由,“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内部管控,降低经营成本等举措来减少这方面的影响。”杨华柏同时强调,保险公司提高保险产品的价格,要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审批。

  10月1日前投保的保单能否享受新保险的保障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据广东省高院民二庭庭长丁海湖透露,很快就会公布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已经基本定稿将对新保险法的溯及力等问题做出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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