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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停售属个别现象 保监会误导消费者不妥

时间:2009-09-23 11:09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苏微佳
  

  距新《保险法》实施还剩下7天时间,各保险公司险种升级调整工作进入收官阶段。新《保险法》对保险产品的影响,最终体现为全覆盖的险种升级调整,而并非社会公众猜测的大规模险种停售。日前,来自太平洋寿险一则消息称:该公司对所有在售的180多个产品进行升级调整,具体调整范围包括条款权利义务的修订、条款用语和格式的标准化调整和险种体系的优化完善等。

  而一些保险公司代理人将新《保险法》实施作为险种停售的“幌子”,其实是误导消费者的促销行为。

  条款作适应性调整


  由于新《保险法》在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做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因此现行保险产品条款中的合同效力、权利义务、责任范围、索赔时效等内容都将进行调整。

  如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某合资寿险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表示,与旧条文相比,新条文增加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时,投保人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应当造成一定结果的要求,限制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范围。

  新《保险法》还主张没有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应该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第43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即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保护了无辜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太平洋寿险在新升级的条款中,取消和简化了责任免除事项,并针对个人消费者的40多个产品条款进行了通俗化和标准化的改造,不但使新条款内容更加合理、通俗易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保险人的保障范围。

  停售乃属个别现象

  近日,有不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利用新《保险法》大做文章,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传递不确信息,说许多划算的险种,即将因此而停售。

  新《保险法》实施后究竟会不会造成险种的大规模停售呢?本刊从沪上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因新《保险法》导致险种停售的现象并不普遍。如海尔纽约人寿就没有专门因新法实施而停售的险种,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也没有大规模险种停售的现象发生。

  个别险种停售的情况还是存在的。如中国人寿将于9月下旬停售两款“康宁”系列产品,新华人寿“吉星高照”也在部分地区开始停售。不过把险种停售的主要原因推到新法实施上,其实很牵强。

  对于产品的停售,国寿客服咨询专线对停售的解释是:每一个保险产品都会有一定销售期限,其中也涉及到条款内容的修改。新华人寿表示,“吉星高照”只是在部分省市停售,上海并不在停售范围之内,停售的原因是各分公司销售策略调整。

  某寿险公司营销总监表示:“在国内保险产品高度同质化的市场中,如果是新法实施引发的产品停售,那肯定是非常普遍的情况,绝不会只发生在小部分险种销售上。实际上这是一种典型的促销手段。此前,保监会重新定义重疾险使用规范时,就出现过以险种停售名义进行促销的现象。”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日前表示:“个别公司利用新保险法出台来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我们认为极不妥当。”

  提前投保未必划算

  “新《保险法》快要实施了,我们有一款保障面广、价格适中的产品即将停售,还剩最后不到半个月的时间。作为朋友,我劝你抓紧时间购买,以免坐失良机。”这是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热情销售的话语。

  10 月1日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消费者在此前选择投保,会不会如同个别保险代理人讲述的那么划算呢?业内知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停售险种有几种原因:与监管规定不符、给付压力过大以及销售策略调整。在此之前,只有上世纪末高利率保单停售之前,成功投保的消费者才算得上是捡到了“宝”;此后绝大多数在险种停售前投保的消费者,都或多或少有被人忽悠的成份。

  新《保险法》按照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和“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内容,规定了较短的理赔时效,都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的做法。其中,新《保险法》引入“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知道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事后不得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这对保险公司加强代理人管理,减少销售误导都是非常有效的。

  专家建议:

  在非必要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考虑在新《保险法》正式实施,保险公司完成全部险种条款升级之后,再根据自身保障需求,购买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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