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5月6日电(记者 周锐)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6日透露,证监会已于日前公布了《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同时明确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监管政策。
据介绍,为便于今后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监管需要,对证券自营业务可投资品种进行增减调整,《规定》采取制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的方式,对证券自营业务可投资品种作了规定。
《清单》共规定了三类证券自营可投资品种:第一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第二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部分证券,第三类是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上述负责人表示,由于《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一般结构较为复杂,或者不属于传统证券,对这类产品,《规定》要求有意愿且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进行投资,以实现风险隔离。
由于投资其他金融产品对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求较高,《规定》要求设立上述子公司的证券公司自身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同时,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属于对外投资,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外投资事项是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证券公司若要设立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应当事先报经证监会批准,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和其子公司也做出了相应的监管安排。一是在母子公司之间实行法人隔离外,明确禁止证券公司为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以防止子公司的风险传递给证券公司。二是根据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风控指标计算的规定,在计算证券公司净资本时,对其对该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按100%的比例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