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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不分类扔垃圾最少罚20元

时间:2010-11-19 11:01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本报讯(记者孙乾)本市首部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天通过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开征集意见。草案规定,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遵循分类计价的原则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对不分类投放垃圾的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该草案征集意见截止到12月17日。

    不分类扔垃圾城管罚款 

  根据草案规定,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遵循分类计价、鼓励减量的原则,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根据要求,家庭中产生的厨余垃圾需投入具有厨余标识的收集容器中,除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外的生活垃圾,投入具有其它垃圾标识的收集容器中。如果不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违规投放垃圾的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设施规划需听证 

  本市曾出现过未经居民同意在其居住地附近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的处理设施案例,引发居民质疑。对此,草案规定,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内容的城乡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内容的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形式,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不公布污染指标将被罚 

  草案规定,本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外开放的要求,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并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如果未按照要求实施设施对外开放,未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分别处3万元罚款。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逾期不改正的,处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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