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房产税,迟迟未能推出,显示出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上的两难心态:既要抑制京沪广深等地房价快速上涨,又不能过度打压这一支柱产业以免殃及经济全局
本刊记者/周政华
拟征中的房产税,似乎在一阵喧嚣中又暂时重归于寂静。
关于开征房产税的最新表态,是国务院在5月27日公布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中称,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但没有进一步明确时间表。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目前,国内居民住宅除了购买时缴纳的契税,在持有期间是免税的。
在中国,房产税并非新税种。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主要针对城市生产经营性房产在保有环节按年征税。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由于房产税并没有向普通居民住宅征税,因此普通居民在持有房产期间是免税的。
此前,同样被认为可能“有利于打击高房价”的物业税,自2003年在北京、辽宁、宁夏、重庆、深圳等地试点后,至今已“空转”七年。
始于2003年的物业税试点改革,主要目标之一是厘清税项繁杂的房地产税,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这就意味着,过去一次性征收的各种税费,变身为一种针对不动产的税,在房产保有期内每年进行征收。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表示,由于物业税为新税种,涉及多方利益,须经全国人大批准通过才能征收。如果扩大现行的房产税征收范围,只需国务院对原有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就行。但因事关民众利益,有学者认为即便只是改动征收范围也要重走立法程序。
但是,“房产税不太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征。”陈国强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表示,由于房产税主要用于打击投机购房,因此至多只会在少数城市试点。
房产税之所以迟迟未能推出,显示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上的两难心态:既要抑制京沪广深等地房价快速上涨,又不能过度打压这一支柱产业以免殃及经济全局。
沪渝试点引而未发
此前踊跃申报试点的地方政府,眼下在房产税问题上保持沉默。
6月11日,上海市政府对外宣布,将进一步放宽廉租房和经适房的准入门槛,对于备受关注的房产税问题则只字未提。
接近上海决策层的人士透露,上海为申请开征房产税,已经向中央提交了两套方案。两套方案都计划对人均70平方米以上的第二套、第三套及以上房屋征收房产税,其区别主要是征收范围不同:是涵盖全市所有房屋,还是只包括房产税开征后所购买的房屋。
上海是至今为止尚未出台房地产调控细则的少数一线城市之一。
国务院在4月17日出台《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又名“新国十条”)后,北京和深圳分别在4月30日和5月5日,相继出台了地方房地产调控细则。其中,北京市调控措施最为严格,不仅要求商业银行“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同时还规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恢复开征房产税,原本是上海市即将出台的地方房地产调控细则的亮点之一。
2009年京沪广深等一线城市房价飙涨,促使政府加速了房地产相关税收改革的进程。
今年4月出台的“新国十条”写到:“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
一个多月后,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对媒体表示:开征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是保证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也是解决当前我国面临的多项棘手问题的治本之策,早开征比晚开征好,但需分步实施而非一蹴而就。
然而也有不同声音认为,房产税无法冲抵房价上涨幅度,对于炒房者的心理影响极为有限。而且由于中国土地非私有化的现实,对70年使用权征税的做法缺乏参照。
此外,重庆市也向中央提交了房产税征收草案。重庆市财政局局长刘伟今年6月2日对外表示,开征房产税是重庆市构筑“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住房制度体系的一部分。但此后,重庆市政府没有透露房产税申报的后续情况。
但地方政府这种不同以往的、对房产调控措施积极配合的做派也普遍受到置疑。在网上甚至有人指出,这不过是给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之外另开的聚财门路,其效果能否抑制房价难说,但却一定能保障地方政府多了一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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