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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房贷政策调整 深圳买房人退房上诉失败

时间:2010-05-11 07:39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
  

漫画:喻红

  俞红,1994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1994年7月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现任该院民五庭审判员。

  【案情回放】付20万定金买第四套房房贷政策变化欲解约

  原告(上诉人):张某

  被告(被上诉人):黄某

  2007年9月21日,张某与黄某就买卖黄某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张某以135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屋,张某于签订协议时支付3万元,并于14日内补交定金余款17万元,还需于2008年6月3日前付清首期款35万元(根据实际金额多退少补),于2008年6月5日前申请按揭80万元(具体贷款金额以承诺书为准)。协议第十三条备注约定,2007年10月17日开始由张某供楼。黄某于签订协议当天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张某支付的定金3万元,于2007年9月30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张某支付的定金20万元。

  2007年9月27日,、业监督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性房地产的通知》,对性房地产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张某认为,其在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前已经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三套住房,应付月供的总额已经相当于月收入的50%,因此,可以预见,根据这一通知方面不会同意对其发放第四套住房的贷款。其本身系根据自身支付能力才选择以自付55万元、贷款80万元的方式支付购房款,但由于我国房贷政策在协议签订后发生重大变化,此不可抗力导致协议约定的原告以贷款方式支付大部分房款来购买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故张某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其因合同取得的财产25.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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