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下物业费还是个人交”
起草人申卫星强调住房保障法“共有产权”仍在讨论中,住户可买下全部产权
昨天一大早,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就接到一个电话,一位经济适用房住户很紧张地向他咨询———是不是将来他的房子就要变成“共有产权”?
申卫星,目前正在热议的“住房保障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人之一,“经适房拟由政府与个人共享产权”正是该建议稿中被关注的热点。
这份讨论稿就放在申卫星的桌子上,右上角写着“内部资料”,上面密密麻麻地用笔做出标记。申卫星介绍说,产权共有模式在淮安、甘肃、吉林等地已经有所试点,理论上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又使被保障对象共享发展成果,打击了投机,还可以让政府回收一些资金,属于切实可行的方式。
不过,申卫星特地希望借媒体澄清一点,即目前这份稿子还只是专家建议,其中的内容尚需经过很多讨论、修改才能成型。
起草过程
专家建议稿花一年多写就
新京报:此前一直在说“住房保障法”,但这份讨论稿上写的是《基本住房保障法》,名字的改变有什么含义?
申卫星:“住房保障法”的理论版本和实践版本已经完成了融合,上报到住建部住房保障司,当然这个名字也没有最后定。但是我想澄清一个认识,“住房保障法”是“广覆盖、保基本”,核心解决的还是中低收入家庭,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
法案第一条就提出要保障所有人的居住权利,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就“广覆盖”而言,我们希望能够尽可能覆盖广泛的收入群体,而不单单是小部分人受益;就“保基本”而言,主要是指保障基本住房,包括住房面积、基本配套设施、质量安全标准及地段等,以解决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需求。如果希望获得更好的居住水平,那就需要由商品房市场来解决。
新京报:目前起草工作进展到了什么程度?
申卫星:2008年《住房保障法》刚列入立法规划时,住建部就找到了清华大学,大约用了一年多的时间,我们拟出了理论版,这期间进行了调研,也吸收了国外的经验。
2009年11月,我们开了12天的闭门会议,并和深圳房地产研究所的实践版进行融合。目前形成的讨论稿,已经提交到了住建部,前后做了三次研讨,还有一次是国际研讨会。
2009年11月28日,浙江嘉兴经济适用房选号现场,每个申购户只有一次机会。如果专家建议稿最终入法,他们用这一次机会选好的房子,则将由政府和个人“共有产权”。资料图片
拿经适房出租就应退出
监督管理
新京报:很多人觉得,要改变经济适用房的乱象,首先得在审批上严管?
申卫星:我们在起草法律时,很多专家也建议废除经济适用房,但是我个人认为,对它应该客观看待,但确确实实应该改了,主要是它有投机的空间。
我们通过“共有产权”,一方面大大打压利润空间,同时在经适房轮候时,如果有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就要追究行政责任,严重的还要追究刑责。
新京报:骗购的呢?
申卫星:比如限定你就多少年不能申请,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新京报:如果经济适用房用来出租呢?
申卫星:这个也有规定。我们也会建议保障房不要去出租,廉租房肯定是不能出租的,如果出租就要退出,经济适用房肯定也是如此。
新京报:“经适房满五年出售”也写进了讨论稿吗?
申卫星:这个没有定,甚至多少年可以出售都没有定,这个还说不好。
新京报:“共有产权”的经适房是否可以继承?
申卫星:如果被继承人很有钱,已经不属于保障的对象,那就涉及一个退出机制来解决。当然可以继承,但是你不属于受保障对象了,一个办法就是把房子退出来,政府把钱给你;另一个办法是你把房子全部产权都买了,按市场价回收,变成100%产权。
不光是继承会发生这个问题,比如有人刚买的时候,符合受保障人的资格,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又赚钱了,那他就应该退出,按照市场价购买房屋或者房屋被政府回收。
住房保障法间接影响房价
市场影响
新京报:除了低收入人群,其他群体如何保障?
申卫星:对不同收入群体分不同类型保障其居住权。比如,比较贫困的阶层以廉租房方式解决,条件稍好者以经济适用房的方式解决,条件更好的可以购买限价房;条件再好的以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来保障。
新京报:你曾说,用住房公积金来维护城市“夹心层”的住房保障,现实意义有多大呢?
申卫星:公积金确实是正常工作的人都有的,另外,如果实现了经济适用房的“共有产权”,我个人觉得可以降低经适房的申请门槛,把“夹心层”纳入其中。当然轮候还是首先要满足低收入家庭。
新京报:“住房保障法”如果出台会影响现在的房价吗?
申卫星:我觉得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如果做的好,间接会有影响。
这些被保障对象基本上没有能力买商品房,如果没有这部法律来强制推行保障房制度,他们就只能到市场买商品房了。如果这部法律效果好,他们就会去申请廉租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这样当然会减少对商品房的需求,因而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间接影响。
不过,我想其影响不在于这部法律,更多的还是当地政府对住房保障的执行力度。如果能切实可行地完成国家规划,对住房市场是会形成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