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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装修质量不过关 无锡女业主获赔16万元

时间:2009-12-16 05:45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甬钰 秋娟 久钢
  

  请装修公司装修自己的新房,谁知却因为装修中的质量问题引发了争议,最终对簿公堂。无锡市民蒋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日前,这起纠纷在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得以审结。法院判决装修公司给付蒋女士包括工程延期违约金88370元、返修费用69317.42元和顶面防水工程返工费用损失3400元在内共计161087.42元。

  2006年8月31日,蒋女士与无锡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为蒋女士装修房屋,时间自2006年9月6日至2007年1月15日。双方另约定,因装修公司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支付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之后,装修公司进场施工,蒋女士支付了部分装修款。2007年3月23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装修总价款为324807元,工程延期违约金算至2007年3月31日为18792元。蒋女士另在对账单上注明如2007年4月1日未交房,违约金仍按每日324元计算。后蒋女士认为房屋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且装修公司未按期竣工交付,要求装修公司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213840元(按每日324元计算)、因装修质量问题所需的修复费用78400元、为减少损失所支出的南北阳光房搭建和顶面防水工程返工费用50210元,共计342450元。装修公司则认为,蒋女士在施工期间对施工内容提出变更且未及时付款,导致无法按约定时间竣工,此外蒋女士主张每日按合同总价的1%。即每日324元计算延期交付违约金已远超出实际损失,该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在审理过程中,蒋女士提出申请,要求对房屋的装修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法院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同时经评估返修所需费用为78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争议主要在装修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工程延期违约金的计算是否合理?关于质量问题,鉴定报告显示,装修公司负责装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评估需返修。对鉴定结论,装修公司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法院予以认定。关于工程延期违约金的问题。由于蒋女士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计算的违约金为213840元,而工程造价仅为324807元,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酌情予以减少。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甬钰 秋娟 久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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