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重的采访终近尾声,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又一个农民权益受侵问题,在层层梳理后逐渐清晰起来:
问题一:1996年11月5日,大庆石油管理局与杜蒙县政府签订了一项《协议书》,其中有“于1996年底之前,将群众耕种的土地使用权退还给大庆石油管理局,保障其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此项内容县政府是否告知了敖林西伯乡?然而,正是这个乡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发包时,不但未及时做出调整,反而又继续给村民发包土地;还是这个乡,2000年又给大庆石油管理局发函要求其收回管理权。这种“一女二嫁”、人为制造矛盾的做法所为何来?
问题二:大庆石油管理局所征用的土地,在2001年3月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使用已经合法化,但也只是拥有了使用权。土地归国家所有,凡因土地而衍生的一切效益(动、植物及矿藏等)所产生的税费,都应由国家收取,由当地政府收缴后上交国库。而大庆石油管理局起诉张金枝6农民“应向我局交纳土地承包费人民币5,557.50元”,不知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006年1月23日,记者几经周折找到了当事人韩英。据她回忆,她参与了到杏树岗村收取"土地款"的工作,根据领导指示,所收"土地款"均存入一个署名"韩英"的个人存折内,当时收到的具体款数已忘记,去向她也不清楚。记者进一步追问,她说,比如够20万就交给孙经理。而村民手中,收到的却是个随便就能在专业商店买到的收据纸。那么收来的钱究竟又去了哪里?
问题三:在前文提到过的《关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与大庆龙虎泡油田开发试验区协商征地补偿问题的会议纪要(1985年9月17日)》(即“八五《会议纪要》”)中明确写到:“根据国家《土地法》和土地管理有关条例规定,经过认真负责的协商,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价方法如下:
1、自然草原按亩产160斤干草计算,补偿三年,每亩合计16元。
2、人工草原按亩产500斤干草计算,单价按自然草原金额折算,补偿年限三年,每亩合计50元。
3、耕地按每亩每年40元计算,补偿年限五年,每亩合计200元(其中包括安置补助款)。
4、防风林按亩产200斤计算,每斤1.40元,补偿年限一年,每亩合计280元。
5、幼林每亩35元(包括成本费和活立木增值费)计算。
6、成林每亩按150株计算,每株4.00元,树权归原植树单位。”
既然有如此清楚的补偿规定,农民为什么没有得到占地补偿款?责任在谁?
问题四:在上面的纪要中,记者还看到如下内容:
“会议指出,这样大范围征用地方土地,势必给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许多困难。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油田除了给予应有的补偿以外,还决定对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提出的一些合理要求,采取积极的措施给予解决。
1、为了解决油田附近群众的烧柴问题,油田决定,只要有落地原油,一定优先出售给被征地单位的群众。
2、为了协助地方共同搞好精神文明村建设,待一二年内,进口热电联供设备解决以后,油田即着手帮助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杏树岗、好尔陶等附近村屯解决照明问题。
3、为了不让大好资源弃之于地,油田原则上同意被征地单位群众,有组织地在油田闲空地带进行生产(如打羊草)。但不得影响油田正常生产,其安全问题由自己负责。
4、为了增加附近村屯群众的经济收入,油田今后在招收临时工人或合同工人,或安排临时工程时将优先考虑被征地单位的群众。”
在采访中村民告诉记者,他们以前根本不知道有这个“八五《会议纪要》”。他们既未按《纪要》的规定得到任何补偿,也不清楚这个《纪要》的内容以及各项惠及农民的好措施。还是大庆石油管理局将张金枝等6农民告上了法庭后,农民们才知道有这么个“好”《纪要》的。
既然有这么好的措施,各级政府又为农民实现了哪些?难道只管收土地承包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