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购买者将能够更清楚地了解和掌握房屋的建筑节能相关指标信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昨日公布的《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指出,建筑节能信息要通过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在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方式予以公示。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在建筑物施工、销售阶段,将建筑物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建筑物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明示的活动。
《办法》要求,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 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应该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施工单位应当将所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质量保修书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将所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