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建委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首次实行不对等金额担保,如果企业曾有延期交房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需缴纳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30%的工程担保,而信誉良好的企业只需提交不低于10%的担保金。
据市建委副主任孙乾介绍,目前在本市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中,延期交房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比较严重的问题,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因合同履约争议间接影响了购房人或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此,本市在2004年推出建筑公司担保制度,但并未区分企业信用等级,一律缴纳施工合同价款的10%作为担保金。市建委经过调研,出台《暂行办法》加大违约企业的失信成本,首次实行不对等金额担保,即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不良行为的一方只需要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10%的工程担保;但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合同履约争议损害购房人及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不良行为的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开发或承接新的项目时要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30%的担保金。
孙乾表示,把企业信用和担保金比例挂钩,可以充分发挥信用约束机制的制约和规范作用,鼓励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继续依法诚信经营,有助于解决延期交房和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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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合同做工程款结算依据
本报讯(记者刘薇)昨天,市建委与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为治理阴阳合同,《办法》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为防止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发生,《办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严禁由承包方垫资;非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垫资的,发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垫资数额、期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