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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万买尾房实是旧房 法院判决购房者获赔3万元

时间:2008-10-22 16:12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张蕾 刘妍
    因发现新购买的精装修现房有人居住过的痕迹,刘女士将开发商北京金地世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折旧损失17万,同时索赔因配套设施与宣传资料不符造成的损失10万元。记者上午从朝阳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定开发商违约,刘女士获赔房屋赔偿款3万元。

  2005年12月1日,刘女士与金地世纪缘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以1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精装修现房。据刘女士称,2006年7月她入住后,发现该房屋有他人住过的迹象。具体表现为厨房设施上有油污、吸油烟机按键上的字因长期使用已模糊不清、坐便器盖损坏、马桶里有大量污垢等等。此外,刘女士还在信箱中发现了大量2003年1月到2005年10月间的信件和物业缴费通知单等。

  刘女士表示,购房时开发商只称该套房屋是尾房,并未告知是旧房,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新房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旧房,这给她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刘女士要求按每月租金收益5000元标准计算,提出了索赔房屋在他人居住34个月期间的折旧损失17万元。另因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显示的“国际标准多功能会议厅、公共秘书中心、财务代理处、游泳池、商务中心、健身房、证券中心”等未兑现,索赔10万。

  金地世纪缘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刘女士所购房屋确实作过周转用房。刘女士入住前公司进行了重新粉刷,对此刘女士是知情的,双方成交价格也因此而有所优惠。另外,刘女士购买的是现房,双方是在刘女士实际看房后签订的合同,刘女士购房前应当知晓小区内无会所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房屋为新房或旧房,但根据一般的交易规则,开发商应当提供未经他人使用过的房屋。现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为周转用房,且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在购买时明知该情况,故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结合房屋使用时间、房屋折旧以及房屋折旧对刘女士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判令开发商赔偿3万元。同时法院认为,由于刘女士购房时已为现房,其应当知晓房屋附近的建筑、设施情况,因此其因配套设施与宣传不符提出的索赔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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