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刘女士住进130万元购买的精装修新房后发现,房屋有居住过的痕迹。认为开发商将二手房卖给了自己,她将对方告上法院,并索赔17万元折旧费。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刘女士3万元。
2005年12月,刘女士看中了北京金地世纪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世纪缘公司)的一套精装修房屋。售楼人员告诉她,这是一套尾房,价格为130万元。双方随后签订了购房合同。
半年后,刘女士夫妇入住了这套精装修房屋,但她很快发现,厨房里有油污、吸油烟机的按键字迹模糊不清、马桶上还有损坏痕迹等诸多可疑迹象。“更不可思议的是,我们的信箱里有几十封物业缴费通知单和信件,收件人有好几个,但没有一个是我们的。”
刘女士怀疑,这套房屋在卖给自己之前有人居住过。她找到开发商协商,但开发商只更换了抽油烟机,并没做进一步解释。协商不成后,刘女士将对方告上法院,讨要2003年至2005年12月份共计17万元的租金,以补偿自己的房屋折旧费。
庭审时,金地世纪缘公司称,房屋是2003年竣工的。2005年12月,已经处于销售的收尾阶段。此前,某些业主房屋需修缮时,开发商将手中的尾房作为“周转房”使用过,让业主或者装修工人住在里面,这也是业内的普遍做法。正是考虑到这些因素,开发商才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刘女士,当时也告知了对方这是尾房。“出售前,房子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处置,与业主无关。”
近日,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房屋为新房或旧房,但根据一般的交易规则,开发商应提供未经他人使用过的房屋。现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为周转用房,且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在购买时知道这个情况,因此判决金地世纪缘公司赔偿刘女士3万元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