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三中院向媒体统一公布的答案是“不一定”———最近他们二审判决了一起官司,小区前期物管强行提供服务,法院判决业主可以不交物管费。
承办法官介绍,武隆县龙泉丽景小区的前期物管是建设单位指定的。2009年5月30日,业主们与前期物管签订了服务合同,期限为3年。同年10月,小区业主大会决定解除前期物管的合同,同时选聘了一家物管公司。后来因为扯皮,武隆国土房管局、公安局等多个部门在2010年8月28日联合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帮助该小区重选物管。
当时有5家企业参与竞争,其中一家公司中标。
业主吴先生称,炒前期物管的鱿鱼,是因为他们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小区财物被盗,加上小区乱贴广告、计算费用不合理等等,引发了业主的集体抗争。
法官称,早在业主自行选聘新物管后,前期物管仍不撤场。为此,新物管起诉到武隆县法院。
2010年3月18日,武隆县法院判决确认新物管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但尽管如此,前期物管还是不退出,哪怕有关部门介入后,再次选出物管公司。
赶不走前期物管,业主遂停止交费,这一下激怒了前期物管,他们将业主吴先生告上法庭。
前期物管表示,他们和业主签订了3年的服务合同,而吴先生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拖欠物业服务费和他们垫付的水电费、违约金共计3420元。
吴先生称,他已把涉诉期间的物管费交给了新的物管公司,前期物管强行提供服务,他没有给钱的理由。
武隆县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管强行提供物管服务,业主可以不交物管服务费。
去年11月30日,武隆县法院遂做出一审判决。前期物管上诉,市三中院日前维持原判。(首席记者 罗彬 实习生 于希 陶虹旭 通讯员 邓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