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数2 “电器用坏了”
室内电器损坏 租户被迫赔偿
“电器不是我弄坏的,为什么让我赔偿?”今年9月黄女士租住的房子期满,退房时却被中介公司以电器损坏为由,要求赔款。
去年9月,黄女士通过房屋中介租下了东城区和平里的房屋,月租金2400元。合同中附带的《室内物品清单》上,罗列着室内电器的数量和状态,现场试用后,双方均在清单上注明“好”。
“电视机是19英寸的,冰箱是绿壳的,明显是用了10多年了。”黄女士说,因为电器还能用,自己签字时没在意。
今年2月,黄女士发现电视机的画面已经不能完整成像,冰箱也不再制冷,通知中介维修,但无人过问。因自己平日用不上冰箱,也很少看电视,黄女士没把维修的事放在心上。
今年9月,黄女士退房时,中介公司以“电器用坏了”为由,要求黄女士赔偿,定损后决定用2400元的押金充抵维修费。黄女士认为,电器是因老化而损坏,但中介公司称只以租房时的《物品清单》上的签字为准。
近日,经过黄女士与中介公司多次协商,仅要回了400元的押金。
招数3 “房租交晚了”
逾期交租金 物品被清退
去年11月,袁先生通过房屋中介,租下了位于朝阳区武圣路附近一套两居室,租期1年。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为季付,并额外交纳1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合同中同时要求,在缴纳租金日之前10天内,要缴纳下季度租金,如超过该期限仍未付款,则视为解除合同。
今年4月,袁先生在外地出差正赶上缴纳租金的日期,因随身未保留中介公司电话,无法申请延期,中介公司也迟迟没与其联系。
4月中旬,袁先生返回租住的房屋,房门已经换锁,他从中介处得知,因为“房租交晚了”,中介视其单方解除合同,换锁后将物品搬了出来。
同时,中介公司以袁先生未提前一个月告知并单方面解除合同为由,扣下了袁先生预交的2000元的押金。
“能帮你保管物品,已经很讲理了。”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袁先生如是说。至今,双方协商未果,但由于合同中并未规定中介公司的义务,袁先生至今未要回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