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北京的钟女士在收取冯女士的买房定金后,以自己卖房是受房地产公司欺骗为由,不履行合同。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冯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由钟女士双倍返还其定金并赔偿其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17日,冯女士与钟女士及北京一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冯女士购买钟女士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并向房地产经纪公司缴纳居间服务费55200元。
合同签订后,冯女士依约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及居间服务费。后冯女士及房地产经纪公司多次联系钟女士,钟女士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冯女士以钟女士为被告,以房地产经纪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钟女士称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她没有任何卖房思想准备的情况下,以欺骗的方式骗她在20分钟内签订了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合同内容不是她的真实意思,是被欺骗所致的,应当撤销。 钟女士称因此事房地产经纪公司还受过建委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公司称,钟女士所说被欺骗纯属捏造,钟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够意识到自己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钟女士不履行合同的真实原因是合同签订后房价上涨,而找各种理由违约。建委的处罚确实有,性质是行政处罚,因为买卖了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作为数额巨大的公民财产,所有人进行处置时应本着审慎的原则进行。钟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识。钟女士所述关于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代理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的行为,应由房地产经纪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不影响钟女士与冯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中国质量报》
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