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被逐反赔中介违约金
昨天,于女士不得不搬离原租住地。她在租住到期的一周前被中介公司要求离开,中介拒绝退还期满前6天的房费,而且她们因要退房交纳的“违约金”也无法讨回。
去年5月21日,于女士通过世纪恒远佳业房地产公司和朋友租住了知春东里的一间居室。按照中介提供的合同文本,乙方如要中途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赔付房屋空闲金和2000元违约金。她们认为这个条款并不合理,于是要求在合同中补充了一条协议,如未给中介造成损失,则不用赔偿违约金。今年1月,于女士和朋友提前通知 中介,表示想要在2月20日前退房。1月22日,中介公司开出了一张“接受退出请求”的证明。于女士没想到的是,中介向她们索要2000元的违约金。“中介不承认补充协议有效,说是我们自己写在合同上的。”她说,当晚她和另一室友急于离开中介公司,赶次日的火车,但“不交钱就不让走”,她们只得交上这笔“违约金”。
前晚,中介公司通知她们,必须在次日搬离住处,新的房客即将入住。
“新房客这就住进来了,我们退房提前一个月通知,没给中介造成任何损失,违约金给得太冤了。”昨天下午,于女士来到北三环西路的世纪恒远佳业公司,仍然没能要回“违约金”,而且余下一周的租金也没有拿到。这次,该中介承认签订了补充条款,随后指出赔偿违约金的原因,“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
记者就此提出疑问,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高小姐解释说,补充条款里的“提前一个月通知”是指,“在每次交纳房租之前的一个月”,也就是12月21日,而于女士是在1月21日交房租时告知的,至于剩余的租金则“没法退”。另一名姓张的负责人说,关于提前通知的时限是在交房租之前,至于签订合同时是否向房客说明这一点,他避而不谈,并拒绝接受采访。
律师观点
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时限,应当理解为退租前一个月,而该中介在签订合同时也并未写明“在每次交纳房租之前”的限定,所以该中介的说法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