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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别忘自己的权益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生活网 作者:
  

    张先生购买了一处房屋,原定5月1日交房,因房产商未把证件办齐而无法按时交房,房产商交房时应办好哪些证书?交房时业主在审查开发商的证件方面应注意些什么?现由律师解答如下,仅供参考。张先生:
  按有关规定开发商交房时须具备以下条件:(1)由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书面合格证明。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幢)取得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3)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

  业主审查开发商提供的各种证件,主要是为了验证房屋产权的唯一性,业主只要验明产权证即可。查验房地产权证应注意以下条款的审查:(1)查验所交付的房屋产权是否清晰、合法。

  (2)注意“大产证”标明的房地产权利人是否与卖方名称一致,如有共有人,开发商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

  (3)业主应特别注意“房地产其他权利情况”一栏的记载,看有无他项权利记载。

  此外,″两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更容易被业主忽视。“两书”是开发商在售房时对住房消费者提出的承诺,如发生质量和使用问题,住房消费者可持″两书″依法要求保修和赔偿,直至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若证件上有不能接受的条款,业主应及时提出,这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在此,提醒即将接受交房的业主,当开发商要求以交钥匙方式来完成交房的,最好谨慎接受,以便切实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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