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甘肃省消协发布2006年第13号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防止房产中介机构的种种消费陷阱。
近日,建设部发布《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该《规则》将在2007年1月1日施行。《规则》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等。就此,省消协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一、防止中介机构一房多卖(租)、骗取“订金”。按《合同法》规定,确定买卖的只有定金,如买卖未成交,损失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要两倍定金作为赔偿,而“订金”没有法律效力。二、防止房产中介谋取暴利。在房产买卖中,房地产中介应当在售房时提供房源信息、销售价格并说明佣金费用。而现实中,中介往往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以低价购进,高价卖出,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三、挪用、占用、拖延支付客户资金牟取利益。在中介公司进行房产交易时,一般要求购房者在合同签订后,约定付款日期。待把相关手续递交到房管部门登记,合同生效后,中介公司才会把房款付给卖方。在此期间,购房款在中介公司的账户上停留。一些不法房产中介利用收、付款的时间差,挪用购房资金,追求短期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