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消费者委员会昨发布2006年第6号消费警示:买房时要留意成交价与实际发票的价格是否有差异, 警惕二手房交易中楼价“缩水”新陷阱。
买房者:因小失大日后买单
消费者李先生日前向消委会反映前段时间与珠海市某房地产代理公司签订委托购房合同,委托该房地产代理公司购买二手房一套,合同约定总房款为386000元。后来他按约通过支付首期及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了房款。但该房地产代理公司却只开给他281000元的发票,与实际成交价相差105000元。而李先生最多能少交契税3150元(以最高3%计),但这次买房后以后即使以现在的买入价386000元把房卖出,亦得多交纳差价105000元的20%的个人所得税21000元。
消委会类似李先生情况的咨询、投诉不断,仅今年以来就有17宗,尤其是近两月呈上升趋势。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谨防本市二手房交易领域出现的一个新陷阱。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实际成交价与购房发票之间的差价主要对购买方日后出售房屋不利,实际上是将前房屋卖主的本该交纳的个税转嫁到了后来的购房者身上。而中介机构乘此牟利。
原因:房价上涨中介争房源
消委会在消费警示中分析了该现象产生的原因。随着近几年珠海房价升幅较快,几年前买入的房屋到现在卖出都会有一个比较大的价差,按法律规定房款差额部分房屋出卖人应支付20%的个人所得税。而另一方面,珠海市房地产代理公司良莠不齐、恶性竞争,个别房地产代理公司为了争揽房源,同意房屋出卖方提出的实收多少房款、税费不理及不付代理费的要求,于是就挖空心思以达到不交或少交税费的目的。在交易过户时谎报少报实际成交价,不交或少交卖方应付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其一伎俩。
在消委会投诉的个案中,有的代理公司在介绍业务过程中一直不让买卖双方见面,在三方一起向房产交易中心递交办理产权的资料时,则以时间紧迫为由让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草草签名,而在当中房屋代理公司早已移花接木,把合同中的交易价格更改了。还有的代理公司则利用个别消费者对相关知识的不足,欺骗性地在合同中规定“认购方同意按原房主价格进行评估、过户”的条款或以做个好人帮卖主省钱为由“说服”消费者同意少报房屋成交价。还有个别消费者不明就里,当代理公司提出可适当减少代理费及可帮其省下一部分契税时,同意配合把房屋成交价报少。
消委会:呼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消委会认为,为了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房屋中介公司常常和评估公司串通,在评估报告中故意出具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房屋价格,而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时计交税费均以评估报告的房屋价格为准,最后导致买房者不仅少交税给国家,还导致买房后再转卖时需要多交差额部分的个税。而由于有低于实际价格的评估报告导致税务部门查处有难度,消委会呼吁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房屋中介机构、评估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