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虚假广告案例点评
虚假广告案例点评
案例一:
市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为了宣传本公司产品,提高公司知名度,在一批产品宣传样本上印有“ISO9001:2000质量认证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企业资信等级AAA级”、“全国用户产品质量满意、售后服务满意十佳企业”奖牌等资料。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实际上从未取得上述认证证书和奖牌,属不真实的虚假宣传。锡山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点评:该公司有意在宣传资料上对本公司的产品认证标志和获奖情况作虚假宣传,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9条规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如消费购买该公司的商品后,就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应负增加赔偿的法律责任。三是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商业道德,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企业形象。
案例二:
宜兴市某医院在广告中声称:“本院拥有全国各大医院的著名医疗专家上百名,能治疗各种疑难杂症”。经了解,该医院的规模并不大,根本达不到上述广告所称的实力和医疗能力,为了医院生计,只是外聘了一些退休医生坐诊,由于医疗水平不够等原因,所谓“医疗专家”也不断在变动。
点评:该医院以含糊其词的广告语向社会作广告宣传,故意夸大医院的医疗实力和能力,其目的是为招来更多的医疗业务,吸引患者前去就医。如果患者慕名而去就诊,花了钱,不仅看不好病,还怡误了其他治疗的时机,其后果可想而知。该医院所做的上述广告,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中“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虚假广告。同时违反了《消法》第8条、第19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消费者被误导就医后,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第3条规定,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案例三:
无锡某家电商店开展促销活动,在广告中声称:“促销活动期间购物,买100送20”。消费者在该店购买家电获得赠券再进行消费时,该店堂告示中增加了2个附加条件:一是必须购买音响设备柜台的商品;二是必须再购买满100元,赠券才能抵冲人民币20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
点评:该家电商店在媒体发布的广告中,并没有注明“买100送20”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当消费购买商品获赠券后,店里再临时附加条件,这种做法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中“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细”的规定,根据《消法》规定,此行为,构成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同时店堂告示中的附加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犯了《消法》第24条中“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规定,所作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
案例四:
无锡市某贸易公司为增加其销售的美体仪的知名度,在该公司门头上方和专买厅墙面上发布广告5幅,广告内容中写有“欧美雅家用美体仪一次瘦3公分,30小时保你有迷人身材”、“只用一次,就让你的腰腹瘦2-3公分;只用一次就让你的粗腿变细1—2公分;只用一次,就让你的下垂的臀部上翘10-15公分”等字样,经查实,该公司销售的家用美体仪根本达不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引起众多消费者的投诉,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崇安工商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该公司在广告中对家用美体仪的功效作不切实际的夸大,对爱美心切的女士产生强烈的诱惑和误导,根据《广告法》第4条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同时上述广告内容,也明显违背了人身体本身一般的规律,使用美体仪只能对一些特殊的人群起到一定的瘦身效果,而该广告中不分对象,用绝对化的语言表明使用美体仪后立竿见影式的效果,明显不可信。
案例五:
2005年7月1日,无锡市一家美容院,为了扩大名明度,招来生意,一段时间打出免费美容的广告。学生消费者汤某、高某信以为真,便同到该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不料,美容结束后,该美容院列出清单要分别收取汤某、高某198元和582元的化妆品费,2名消费者感到上当受骗,向无锡市消委会投诉,经调解,退还汤某140元,高某432元化妆品费。
点评:该美容院广告中称免费美容,按照通常理解,就是消费者无需交任何费用,便可得到该美容院的美容服务,消费者认为这是该院促销活动中的一种优惠。而实际上,要照实收取美容过程中使用的化妆品费,且美容之前,又未给消费者介绍清楚,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就使用了昂贵的化妆品。此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第二款中“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误导消费者作美容消费,构成虚假广告行为。同时在美容过程中,未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便使用了消费者不知情的化妆品并收费,违反了《消法》第9条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案例六:
无锡市某医院在媒体上做广告声称:“治愈疝气不开刀,专家亲诊,治疗费仅收100元”、“如有个别不愈者将免费治疗”。靖江消费者潘某看到广告后,于2005年6月专程来该医院求诊,医院收取了治疗费840元,并出具正式发票。回家半个月后,没有见效,打电话和医院联系,要求退款,医院答复再来治一次,潘某不信任该医院,写信向无锡消委会投诉,经调解,该医院退还潘某医院费840元。
点评:这是一幅经营者对消费者发出要约,具有明确承诺性的广告,医院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诺言。但医院没有履行承诺义务,消费者要求退款是有道理的。医院的此种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5条中“广告经营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广告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消法》第16条第二款中“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是一种不讲信用的行为。
案例七:
无锡市某公司,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擅自在公园、商场等地发布由其经销的“沙枣茶”的印刷品广告。在广告中宣传其功能“具有润肠清积,调整排泄;生血降脂、清热解毒;促进消费、改善睡眠;清糖平压,平衡内分泌和抑制诱导癌细胞自杀的作用”,适应范围“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等”。该公司对产品的功能、适应范围、成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被北塘工商分局查获。北塘工商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罚款1.5万元的处罚。
点评:国家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2条明文明规定:保健食品是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而该公司在印刷品广告中声称具有治病功能,显然是在故意扩大其销售产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同时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一款中“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直接受到损害的将是消费者。
案例八:
无锡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前打出房地产广告,声称该小区拥有一块近400多平方米的绿地,小区内设有幼儿园。消费者购房后,发现原定绿地处盖上了其他建筑,小区内也没有幼儿园,许多消费者认为受了该房地产开发商的欺骗,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讨个说法。房地产开发商以经有关部门批准为由,不予解决。
点评:该房地产广告宣传存在着严重的虚假、夸大问题,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中明确: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九:
无锡某企业举办英语提高班,参学人员每人收650元。为了吸引生源,在招生简章中宣传,将聘请2名外籍英语老师任教。开学后,根本未有外籍英语教师讲课,上课老师全是当地人,消费者投诉到无锡市消委会,认为该企业有明显的骗诈行为。
点评:该企业没有聘请外籍老师进行英语辅导,在宣传资料中谎称将有2名外藉英语老师任教,不仅使参学者失望,事实上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严重违反了《消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此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十:
无锡某数码器材销售商店开业,在海报中称该店所销售的数码器材为全市最低价,消费者在5天内如发现比该店价格低的同型号商品,退还差价。消费者陈某于2005年8月8日在该电买一台数码摄像机,8月12日在其他商店发现同型号数码摄像机的价格比该店低1181元,陈某到该店退差价时,遭到拒绝,遂投诉到无锡市消委会,经依法调解,店方退还陈某差价1181元。
点评:该商店通过海报宣传所销售的商品为全市最低价,违反了《广告法》中第7条第二款第4项中“禁止使用极端性用语”的规定,对所作出的广告承诺不兑现,违反了《消法》第16条第二款中“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是一种典型的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