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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质疑东方大班欺骗 退卡需补足打折优惠部分

时间:2010-08-05 00:00来源:维权网 作者:
  

  维权网北京讯 :2010年7月26日,北京消费者朱女士向本网反映,她两个月前在东方大班新城国际店办理了一张3000元储值卡,当时前台接待人员介绍说此卡可以享受7.5折优惠。但当朱女士做了98元的颈部按摩后,却被告知100元以下不能享受优惠。朱女士认为东方大班国际店的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要求退款。没想到店员提出退卡可以,但需要补足以前按照7.5折收费的所有折扣部分。

  消费者: 办卡时没有人告知我

  被过滤广告朱女士称,自己在2010年5月在东方大班新城国际店办理了一张3000元储值卡,当时前台接待人员介绍说3000元储值卡可以享受7.5折优惠。

  朱女士介绍,在办卡之后的两个月里,由于她消费的一直是超过100元的项目,因此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2010年7月26日中午跟朋友一起选择了98元/位的颈部按摩,在完成按摩结账时,被告知该项目由于价位低于100元不能够按照7.5折结账。 朱女士向店员质询为何在办卡时没有人告知该项规定。店员承认是他们的疏忽,但是认为事已至此,该店没有解决方法,只能由朱女士自己承担该后果。朱女士愤怒之余提出退卡,没想到店员提出退卡可以,但是需要补足以前按照7.5折消费的所有折扣部分。

  东方大班:我们没有欺骗消费者

  东方大班新城国际店的一位姓张的负责人表示:“我们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我们的宣传单上都注明了100元以下消费项目不打折。在办卡时,像这样的特别规定我们都会向消费者明确指出。她说不了解这种情况,我觉得不可能。还有她要想退卡也可以,但是需要退还以前按照7.5折消费的所有折扣部分。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不然是没有办法解决的。”

  双方互不相让 谈判陷入僵局

  东大班要求补足折扣部分朱女士表示,自己对东方大班的这种态度很难接受。只要求把剩下的钱退回来,自己以前是会员自然应该享受优惠,让退还以前按照7.5折消费的所有折扣部分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维权网希望消费者和商家都能够冷静下来处理问题,各退一步达成和解。

  资料补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邢庆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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