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需要天天“3·15”
贾 英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每年的“3·15”各地政府都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人群流动频繁的闹市区摆摊设点,宣传维权知识同时,接受群众投诉,为“3·15”国际维权日烘托了良好的气氛。然而真正的维权工作,却并非一日之功,也并非是一次集中宣传、一次集中活动所能替代的。
曾经听到百姓这样的议论,“有质量问题3月15日维权活动现场投诉最有效,不用费更多的口舌,就可以得到满意的结果。”
为什么消费者只有在这一天才能够取得“最满意的结果”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在任何时候,当消费者觉得权益受到了损害,就应该给消费者一个“最满意的结果”。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也是法律赋予监管部门和经营者的义务。
这就对我们维权监管部门提出一个值得深思的命题:维权需要天天“3·15”!
我们需要“3·15”这个权益日,是因为消费者、经营者维权意识还不高,制假售假行为还不能得到有效遏制,通过“3·15”这样一个权益日,来提醒消费者,来警示制假售假者。“3·15”并不是一场消费者的“权益秀”,更不是一场监管部门的“维权秀”。
真正的维权工作,工夫在“3·15”之外。维权工作的有效性,源头还在于监管部门长期不懈的严格监管和严厉打击,一以贯之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和经营者法律意识。消费者要的也不是一个“3·15”权益日来解决投诉问题,而是需要监管部门长期有效监管和打击,让制假售假者无处藏身。只有监管部门日复一日的不断努力,才能真正达到维权目的,营造人人遵法守法的和谐氛围,树立良好的消费环境。这正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背后真正的意义。
对于检验检疫部门来说,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都需要严格把关,只有检验检疫人员在每天的工作中,在每次检验检疫过程中,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批货物、每一个商品,才能真正保护中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平时不间断地稽查,创新稽查手段和方法,联合职能部门,加大日常打击力度,让制假售假者无处藏身,才能让消费者真正满意,让人民真正满意。 《中国国门时报》
贾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