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未支付保费的货物发生丢失、损坏时,每公斤最多赔偿20元。”货主托运的货物丢失后,货运公司在法庭被告席上表示,愿意承担已经丢失的货物损失,但只能按照合同中的约定以每公斤20元的标准赔偿两千元。
而货主盛昌融公司则认为,自己托运的100公斤泥铁合金,价值在两万元以上,两千元的赔偿无法接受,遂将货运公司告上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托运单合同上的限额赔偿条款是货运公司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否对盛昌融公司有效,必须看该公司是否接受该条款的内容。本案证据显示,盛昌融公司并未在托运单合同上签字,仅按照交易习惯托运了货物。货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故该条款对盛昌融公司不生效,故判决货运公司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盛昌公司损失。《中国质量报》
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