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整形手术后出现不良反应,北京消费者徐女士将为其做手术的美容中心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美容整形手术费8500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徐女士起诉称,其在美容中心做了隆鼻、隆下巴和除皱手术3天后,嘴不能闭拢,含水不住自流;隆鼻后鼻部切口愈合障碍,垫入的假体材料刺激皮肤肌肉组织发痒;除皱时在双眼鱼尾纹部和额头处注射肉毒素后,出现头痛恶心和眼花眼痛、视物模糊的症状。
庭审时,被告美容中心没有到庭,也没有参加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查,被告美容中心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系违法行为,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美容中心返还徐女士美容整形费8500元,并赔偿徐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徐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国质量报》
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