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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套牌车辆法庭认定无效

时间:2010-01-20 07:28来源: 作者:
  

    本报讯   (记者许 巍)因一场交通事故发现所购买的二手车为套牌车辆,董先生将卖车人韩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该车的买卖合同无效。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定双方买卖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该行为应认定无效。

    董先生起诉称,其在交了7万元车款后,就将车开走了。事故发生后,由于是套牌车,交通队将该车扣留,并认定由董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董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要求韩先生返还其车款7万元,赔偿车辆套牌造成的损失5万元。

    法庭上,韩先生辩称,当时该车已经接近报废期,韩先生在将车辆交付董先生时说明了车辆所有证件都在原车主处,无法办理过户,自己只是受委托卖车。另外,该车是按照废品处理卖给原告的,只收了7000元,董先生也同意不驾车上路。为此,董先生应当承担其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

    庭审中,董先生提供收条复印件一张,以证明被告收到其购车款为7万元,而韩先生当庭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坚持称只收了7000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先生提供的收条复印件不能证明其在购车时支付购车款7万元,而韩先生只承认收到7000元,故法院依据被告陈述确认该事实。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董先生与韩先生买卖尼桑公爵王车辆的行为无效,韩先生返还董先生购车款7000元。《中国质量报》

   

许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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