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左腿股骨骨折被送到医院治疗,可手术后右腿反倒成了六级伤残。为讨个说法,患者李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太原)迎泽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1.8万余元。
2007年7月22日,李某在骑车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导致左大腿股骨骨折,随即被送往山西省中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27日,医院为李某动了手术。然后,手术后不久,李某发现原本正常的右小腿和右脚的知觉竟然在逐渐退化,右踝关节和右脚趾活动也不正常了。经检查,李某的右骶丛神经已损伤。经过近7个月的治疗后,李某回家养伤。后经鉴定,李某右腿的损伤被定为六级伤残。为此,李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44.9万余元。李某认为自己右腿在手术前是正常的,手术打麻药后,其右下肢出现了知觉退化等问题时,医院又怠于治疗,最终使其右骶丛神经完全坏死。庭审期间,医院辩称李某出现的状况属于手术麻醉后的正常现象,是由其本身的疾病和治疗瑕疵共同造成的,医院并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手术前,李某右腿是正常的,术后其右骶丛神经受损,且经鉴定李某的损伤已构成六级伤残,医院对此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认定该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李某造成损伤,故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