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康”集团宣传其经营的商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和保健作用,被工商局责令改正!
一、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宣传其经营的“惠尔康”玉米浓浆中的玉米“可预防心脏病,对抗眼睛老化、增强记忆力、延缓衰老。”
依照《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借助宣传“惠尔康” 玉米浓浆中的玉米的作用明示“惠尔康” 玉米浓浆具有治疗疾病作用和保健作用。
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对商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违法的系列谷粒谷力浓浆饮料产品,已责令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针对存在的违法问题立即整改。
二、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在《楚天都市报》2009年9月30日第B37版发布的广告中对“惠尔康” 玉米浓浆作宣传时宣称“惠尔康” 玉米浓浆中的成分(玉米)具有保健作用和治疗疾病的作用,借助宣传“惠尔康” 玉米浓浆中的成分(玉米)来明示“惠尔康” 玉米浓浆具有保健作用和治疗疾病的作用,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三条,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在《楚天都市报》2009年11月11日第A11版发布的广告中对“惠尔康”谷物饮料作宣传时使用绝对化用语“最大”、“ 最先进”,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武工商责改字【2010】19号)。
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商品作种种虚假的广告宣传,欺诈广大消费者,延误消费者治疗疾病的最佳时期,加重消费者的病情,浪费消费者的钱财却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牟取非法利润,实施 不正当竞争,打击同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请广大媒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的恶劣行径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