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针遗留在患者体内,最终患者死亡,家属诉请医院赔偿。12月4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审理此案。据原告周女士诉称,其夫黄某于2008年2月14日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做剖腹探查、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术后医生对家属说手术顺利。黄某术后清醒后经常说腹肝区像针扎似的疼痛。后医院通知家属要为黄某进行剖腹探查术、腹腔止血术,但医院未告知进行二次手术的原因。2008年5月12日,黄某死亡。医院证明记载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感染中毒性休克。黄某去世后,家属经了解后知道真相,医院在对黄某实施第一次手术时将手术针遗留在黄某体内,并最终导致黄某死亡。后家属到医院了解情况,医生承认手术时将手术针遗留在黄某体内的事实,但拒绝赔偿,并拒绝提供记载留针的病例等书面资料。
周女士认为,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黄某死亡结果。自己没有工作,孩子还在读书,丈夫的死亡无疑给家庭造成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困苦。在与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黄某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