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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虚假原始股案2700余人被骗7700余万元

时间:2009-01-15 10:38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台建林 本报通讯员 王琪轩

  这是一组令人触目惊心的数据:

  涉案金额高达7700余万元;

  受骗群众多达2700余人次;

  涉及地区遍及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

  涉案账户60余个,账户资金交易异常复杂,银行单据及有关票据多达数千张,全案卷宗达178本。

  “购买原始股即可翻倍增值!”“西安金园汽车”曾经描绘出一幅迷人发财美景,使得数千人趋之若鹜,最终上当失财。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督办此案。

  1月1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王可、董欣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

  至此,这起特大非法证券犯罪大案尘埃落定。

  需要深究的是,虚假“原始股”何以让2700人上当受骗?

  从200万到4000万,“资金实力”越来越大,公司名称越来越气派———这一切,源于“高人”点拨

  董欣“豁然开朗”。

  多年来,董欣在西安经营外国某品牌汽车代理维修业务,苦心孤诣,但“发展”甚慢。在他苦恼之际,“高人”出现了,点拨其曰:“不管股票市场涨跌,资金市场上的炒手对原始股都情有独钟,利用原始股吸纳资金很容易。”

  1996年8月,董欣在西安成立了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陕西西部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原来只有200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销售、装潢与维修。

  2005年3月,董欣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4000万元,并新增虚拟股东12名。随后其利用12张虚假、非法的验资缴款凭证,制作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及12名新股东的虚假身份证明等文件资料,欺骗工商登记部门,领取了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9月5日,经向有关部门报批,董欣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金园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股份总数则增加到4000万股,包括董欣和12名虚拟股东在内的15名股东作为发起人认购了全部股份。

  2005年12月19日,西安金园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再次变更为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越来越气派,“资金实力”越来越大,董欣准备“大施拳法”了。

  董欣和投资公司的王可一拍即合,王可为他吹嘘“金园汽车是种植金子的家园”,董欣则“庄重承诺”公司即将在海外上市

  “你给咱策划上市!”

  2005年12月,经过公司受聘员工郭四新等人介绍和联系,董欣找到了由王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陕西明道启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巨额的咨询费和运作费,使王可怦然心动。两人一拍即合。

  随后,董欣、王可分别代表金园汽车公司(甲方)和明道启圣公司(乙方),与金园汽车公司的部分股东(丙方)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作为企业上市专项财务顾问,并由乙方提供股权转让、咨询服务。由乙方为甲方上市做好策划、宣传和实施把关,加速企业上市进程。在企业国内上市暂停、融资不顺畅的情况下,乙方推荐甲方在海外上市。

  从2006年初开始,王可等人在全国范围内陆续联系了50余家中介公司,合作开展金园汽车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

  “金园汽车是种植金子的家园”———明道启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置的推销网站上如此夸口。那网页内容丰富,图文并茂,制作精良,的确让不少人怦然心动。同时,王可指使手下在多种渠道不断发布金园汽车公司将在海外上市、公司业绩良好等方面的虚假消息,以及发布存在大量不实内容的《致股东白皮书》,向社会公众作欺骗宣传。

  你呼我应。董欣则专门召开大型股东见面会,“庄重承诺”其公司将于2006年9月底在海外上市。

  短短几个月便集资诈骗了6200余万元;巨额汇款从全国各地,甚至从海外流向西安某银行账户的反常现象,也引起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警觉

  2006年3月,由王可出面,陕西明道启圣投资管理公司和北京美中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多家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转让金园汽车公司股权的工作进入大规模的实施阶段。

  中介机构以每份原始股4元左右的价格,向公众销售金园汽车公司的股权,踊跃购买金园公司股权的“股民”直接将款汇到西安某指定银行账户上。“股民”汇款购买假的股权后,得到虚假的证明。

  王可等得款后按照一定比例给各中介机构返款,短短几个月便集资诈骗了6200余万元。

  2006年5月,巨额汇款从全国各地,甚至从海外流向西安某银行账户,这种反常现象引起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警觉。于是,公安部指示陕西警方调查,西安警方迅速成立办案组立案侦查。

  2006年7月,王可准备从澳门出境时被警方抓获,董欣也于2006年8月在西安落网。

  西安中院一审以被告人王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董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可不服,提出上诉。

  陕西高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可、董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金园汽车公司主要股份系虚假出资的真相,虚构金园汽车公司业绩良好和将赴海外上市的事实,以购买金园汽车公司股份将获得巨大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将大部分集资款以“中介费”名义分配给非法中介机构,致使大量集资款无法追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予以严惩。上诉人王可明知金园汽车公司不能境外上市,以金园汽车公司将在海外上市为名,指使其公司员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直接策划、参与集资诈骗活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董欣在明知拟转让股权系虚假出资的情况下,仍与王可共谋股权转让,参与骗取集资款,且在收到部分集资款后予以占有、使用,其诈骗故意是明确的,唯其在集资诈骗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王可另外还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西安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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