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小区3天的丰田新车在凌晨时分突然起火,车主江先生以车辆存在质量瑕疵为由,将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一同告上法庭,索赔车辆损失费和车内物品损失等共计24万余元。日前,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去年8月18日,江先生从北京和裕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由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丰田牌多用途乘用车。今年1月10日凌晨3点,停放在小区院内车位上的该车起火并伴有爆炸声响。消防部门接警后将火扑灭,但车已基本报废,车内物品完全被烧毁。经事故认定,车辆起火系汽车尾部连接尾灯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
江先生认为,该车从上牌行驶至发生火灾不足5个月,尚在车辆保修期内,车辆起火应为车辆本身产品质量问题所致,故两被告应承担责任。
法庭上,该车的销售方和生产方均否认该车存在质量问题,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汽车燃烧应为外部原因导致。
天津一汽丰田公司认为,消防部门没有就车辆尾灯电气线路进行检查,也没有认定是线路故障导致,仅表明火灾起火点在车辆后部,不排除是因为汽车尾部连接尾灯的电气线路引发火灾。人为故意纵火、天气条件、车辆周边易燃物等都有可能发生火灾。“电气故障是电流引起,而该车停放在车位达3天之久,没有开动发动机,火灾应为外部原因所致。”
对此,原告方表示,车辆发生火灾时,无论是保安还是现场民警,都没有发现外部着火点。而汽车是在尾灯闪烁和喇叭不停作响的情况下燃烧的,所以就是线路短路引发的。汽车凌晨3点自燃,不具备发生火灾的天气条件。此外,车内也没有可自燃的物品。
对于原告所称,销售方给该车加了倒车雷达,对汽车尾部的线路会进行改动,销售方当庭否认其改动线路。天津一汽丰田公司则表示,他们庭后会针对安装倒车雷达是否会对线路产生影响予以核实。由于被告对于该车辆是否属于缺陷产品提出申请鉴定,法院将继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