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思娅)赵女士刚购买了一辆二手本田奥德赛汽车后,不久车辆自燃并导致报废。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广本公司)赔偿赵女士17万。
四年前,赵女士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初始登记日期为2006年3月的本田奥德赛汽车。不久,赵女士前往北京臣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臣合公司)进行保养。在保养中,臣合公司为车辆更换了机油、机滤和玻璃水。
保养当天晚上7点多,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并报废。两个月后,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火灾原因是发动机机油落在炙热的排气管上引发火灾。
2008年2月,赵女士将对臣合公司告上法院。在法院审理中,鉴定结果认定的起火原因与消防支队认定的结果不同。河南郑大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称,存在一次短路熔痕,并出具补充说明,认定火灾是由发动机左上位置的导线发生电路短路而引发。
随后,赵女士撤销了对臣合公司的起诉,将广本公司和臣合公司一同列为被告。赵女士认为,车辆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加上保养不当,导致车辆发生火灾并报废,广本公司和臣合公司均有责任,应共同赔偿她25万元购车款及1万元的其他损失。
开庭后,广本公司认为鉴定未对保存在消防部门的机油滤清器进行鉴定,结果不够准确。此后,经三方协商,再次选取河南鉴定所进行鉴定。
去年8月底,得出鉴定结论,鉴定机构认定火灾起火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发动机室内的多股铜丝电源线搭铁短路起火,并排除了机油滤清器滤油引发火灾的原因。
法院根据赵女士所购二手车的出厂日期、保养记录等,法院推定该车仍在保修期范围内。最终,法院参考车辆的原购买价格及车辆行业关于车辆折旧的基本原则,判决广本公司赔偿赵女士17万元。
该案中先后出现了3份鉴定结论,法院选择了第3份作为定案证据。法官解释说,“一次短路熔痕”是指导线因自身故障和其他作用,在火灾发生前形成的熔化痕迹,这一痕迹说明可能存在其他起火原因。臣合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应享有辩驳的权利,但是消防部门并没有向臣合公司送达认定书,所以这份鉴定结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不宜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