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瞬间”的交通事故,却让相关事故方开始了长达6年的诉讼过程。在这过程中,没有受益者,都是受害者。本来,可以让各方损失降到最低,但……
梁建柱,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交通事故前曾是内蒙古赤峰庆鑫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一名普通的职工,是本次事故的主角之一,也是此次事故中最大的受害者。2005年1月23日事故当天,实际上他是受伤最为严重的。据当时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该事故造成梁建柱的右股骨、右胫股骨和腓骨粉碎开放性骨折、胸椎骨折,全身骨折多达20处,至今其胸椎骨折仍未进行处理手术;6年维权过程中,参加法院正式审判共10次,庭下争论、调解更是不计其数;因赔偿、治病、维权等,造成负债累累,并低价卖房;2008年,孩子辍学;2009年3月16日,妻子与其离婚;现他早已失业……但正是由于他的坚持,最终得到了公正的判决,也彰显了我国法律的公正性。维权成功后,他说要感谢很多人,但首先应该感谢他自己。
交通事故
2004年5月31日,梁建柱在赤峰华野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野农机)处,购买了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凯马牌汽车一辆。虽然在上牌时,遇到了一些问题,但好在很快拿到了牌照。但此次上牌问题,多少也给梁建柱留下了一些不好的印象。
2005年1月23日,梁建柱驾驶该车行驶到赤峰市敖汉旗万白线74KM+230M处,车辆突然失控,向左侧道路驶去。梁建柱说,当时方向盘已经卡死,自己如何努力也未能让汽车回到正常方向。而此时,道路左侧正驶来一辆货车,车牌号为蒙D19537号。两车相撞后,车辆均严重损坏,并造成两车中5人全部受伤。其中,蒙D19537号货车司机赵殊春受伤较为严重,而梁建柱本人也是因大量出血而导致当场休克,其它3位乘客受伤相对较轻。经抢救后,两位重伤人员均渡过危险期。
2005年3月8日,敖汉旗交警大队作出了《第33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梁建柱为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而赵殊春为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方。但同年11月18日,敖汉旗交警大队根据《内质所函【2005】34号鉴定报告》,又作出《第26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当事人梁建柱、赵殊春等5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于是,赵殊春及其驾驶的事故车车主卢信将梁建柱及其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而梁建柱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方向机(即转向器)产品质量问题,并非其本人操纵错误导致。于是赵殊春、卢信将华野农机作为第三方一同告上法庭。于是,三方开始准备各自的诉辩的证据。
牵涉司法
梁建柱介绍,事故发生后,他就向交警部门及华野农机提出此次事故是由于所驾驶车辆方向机卡死造成。敖汉旗交警大队要求其对事故车辆方向机是否合格进行鉴定。但此期间,华野农机派人跳进交警大队院内,试图拆走方向机,以及后来又安排专家来查看实物,并提出了一些非法要求。这些都更加坚定了梁建柱认定此方向机肯定有问题。此后,敖汉旗交警大队根据梁建柱2005年9月18日的申请,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所对事故车辆方向机进行技术鉴定,2005年11月3日该所作出《内质所函【2005】34号鉴定报告》,结论为:由于方向机啮合间隙调整失准,方向机齿条和齿扇配合出现非正常磨损痕迹,从而会造成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方向机阻滞或卡止等现象。根据梁建柱的再次申请,该所2005年12月13日作出《内质所函【2005】37号“关于对凯马牌KMC1031PB汽车方向机要求进行新旧鉴定的答复”》,内容为:根据《内质所函【2005】34号鉴定报告》,可以肯定该方向机是一台留有拆装和维修痕迹的旧方向机。至此,梁建柱认为事故是华野农机销售车辆的产品质量问题所致,应该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2006年2月20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05)红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关赔偿,这也恰如梁建柱所愿。时隔一年以后,能得到如此判决结果,梁建柱还是比较满意的。但岂料,这只是其长达6年维权生活的开始。
对于上述审判结果,华野农机不服,上诉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7月14日,该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原审判决;2.发回重审。实际上,这种本不必要的反复只是刚刚开始。这或许也与梁建柱本人及其团队未能深刻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有一定关系。
2006年11月1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再次开庭,由于此次该院是站在处理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的立场,因此判定梁建柱进行赔偿。而判决书中未列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产品质量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梁建柱对自己的主张可另行诉讼解决”的说明,梁建柱认定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立即提出上诉。2007年4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是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判决;2.发回重审。梁建柱此时只知道结果对他来说是公正的,但仍未搞清楚原审到底违反了什么样的法定程序。
2007年12月12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第三次开庭,仍判定梁建柱进行赔偿。此次开庭与第二次开庭相比,只是增加了第三人山东省烟台市东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东航)。而第三人在此时引入,在这一阶段并未起到什么作用,但为后来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艰难审判埋下了伏笔。
漫长诉讼
对于上述判决,梁建柱当然仍是不服,继续上诉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23日,该院对本案进行了最终裁定,并在(2008)赤民二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内,明确告知“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产品质量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梁建柱对自己的主张可另行诉讼解决”。至此,梁建柱终于搞清楚,他实际上要打两个官司,交通事故纠纷官司,他应该做到赔偿合理。而其重心,应该在第二个官司上,即产品质量纠纷官司。但这距离交通事故发生已经长达三年半的时间。但三上初级人民法院法庭、三上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的事实,显然不是梁建柱本人能够左右的。
6年维权的第一阶段终于告了一段落,这一段时间,他的身份是被告。第二阶段维权生活也随之开始,他成为了原告,但毕竟已经耗费了太长时间。
2008 年12月23日,梁建柱首次以原告身份,将华野农机、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凯马)、山东省烟台市东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东航)告上法庭。梁建柱认为板上钉钉的事情,在这里却又出现波澜,他又一次败诉了。
事情还要追溯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交通事故案件第二次打回重审时,要求增加第三人烟台东航。2007年8月6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现场勘验时,华野农机和烟台东航以上次鉴定时不在场等种种理由,提出重新鉴定涉案方向机,并同意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而对此,梁建柱并不同意,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如果案件卡在此处,势必难有最终结论。《(2008)松民初字第383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07年8月24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原被告均同意到具有国家级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重新检定,并同意法院委托。”但据梁建柱本人提供的资料中,他于2007年8月27日提出了不同意重新检定的意见。2007年9月3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故障车方向机进行鉴定,结论为:在输入轴全轴角测量范围内输入轴转动自如,无卡滞现象。对于这一结论,梁建柱始终未认可。但却在此次审判中,成为方向机是否有质量问题的重要证据,驳回了原告梁建柱的诉讼请求。
此后,梁建柱将此案上诉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11日,该院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即将到手的胜利变成了惨败,但好在梁建柱并没有对法律丧失信心。
经过又一年多的申诉后,2010年6月经过又一年多的申诉后,2010年6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梁建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2项、第6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2项和第6项、第181条、第1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0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后,认定一审、二审中采用的长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欠妥。该中心虽然具有汽车零部件检测鉴定资质,但该中心不是司法鉴定名册上所列的鉴定机构。而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由此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二审、一审判决;2.山东凯马赔偿同型号各项质量合格的汽车一辆;3.山东凯马赔偿梁建柱医疗费26852.40元、误工费1558.20元、护理费1491.01、交通费270元,合计30171.61元;4.华野农机、烟台东航对2、3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梁建柱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至此终于告一段落,梁建柱当场喜极而泣。
都是受害方截至目前,我们仍不知道上述案件中,三被告人是否会走申诉程序。但长达五年零九个月又十天的漫长维权过程,梁建柱是身心疲惫的。但同样,与此次交通事故相关的人都是疲惫的,包括我们的法院、检验所等部门。正如文章开篇所说,没有受益者,都是受害者。
纵观整个案件过程,影响案件正常进行的两个关键点是:一、交通事故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是否可以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二、对方向机产品质量是否有必要进行二次鉴定?关于这两个问题,笔者咨询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首席律师蒋苏华先生。他认为,通常来说,两个案件不能合并审理,上述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应当很快结束,重点应放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上。而方向机的二次鉴定,实际上并无必要。第一次鉴定是由敖汉旗交警大队委托,且由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所来完成,其鉴定结果应当得到认可。他还表示,该案件正常来说,应该在一年时间,可以最终结案。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一些棘手问题,例如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等,会影响到审理进度。但此案审理长达六年时间,确实较为罕见。
“梁建柱维权事件”,可以说是一起不成功的维权成功事件,很多事情值得我们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