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急救车的到达时限是否应强制规定?能否由患者自主选择送去哪家医院?这些前不久在《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上广为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今已见分晓。根据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急救车接令后4分钟内须出动,否则将被处罚。但多长时间内到达则没有明确规定;急救人员可拒绝有生命危险的病人自主选择医院,但需说明理由。
《条例》要求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网络医院发出调度指令。
而此前听证会上激辩的病人是否有医院选择权的问题,《条例》亦明确:急、危、重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待他们签字确认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
但如遇以下三种情况,急救人员可拒绝其选择医院的要求,但应向病人或其家属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
有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10公里;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
(责任编辑:周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