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刺五加”丧失劳动能力向医院索赔37万 患者认为,事故发生后医院未封存问题注射液,应负全部责任
云南红河“刺五加”事件发生后,“完达山”集团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其实,早在该事件发生之前,玉溪市就出现过注射刺五加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两名患者一名死亡、一名伤残,而来玉溪旅游探亲的香港市民翁培华虽然保住了性命,却丧失了劳动能力。
事件发生后,医院未将注射液封存,也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致使院方和患者探究“药品质量是否有问题”出现困难。如今,“完达山刺五加”已经在云南医院绝迹,而索赔之路却远未停止。在玉溪市两名受害者分别获赔十余万元后,翁培华将玉溪市中医院告上法庭,索赔37万余元。昨日,玉溪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事件回放
39岁的翁培华是香港人,2008年7月她来玉溪旅游并探望弟弟。7月17日,翁培华感到腰部酸痛,玉溪市中医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状(无其他病)。据翁培华讲述,当她住院到第9天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射了刺五加注射液。首次注射后就出现头痛难忍、皮肤瘙痒等症状,但医院没有停止注射液的使用。直到第三天,翁培华呼吸困难、重度昏迷。被诊断出脓毒血症、重度肺炎……一时间突然引发了9种疾病,医院一度下了病危通知。
她被转到玉溪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24天的连续抢救后总算保住了生命。但这次事件令她丧失了劳动能力,失去了工作。云南省医学会做出了医疗事故鉴定,认定玉溪市中医医院使用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导致翁培华脓毒血症,感染中毒性休克等症状。出现输液反应后,医院未及时将涉案药物送检,医院方应为这次医疗行为承担轻微责任。
翁培华认为,在自己多次出现不良反应后,医院方都没有采取积极的处理措施。事故发生后,医院没有及时将残余的涉案注射液进行封存,属于故意销毁实物证据。她将玉溪市中医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7万元。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方赔偿3万余元。翁培华不服,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焦点1 与“开远事件”同源?
昨日,玉溪中院开庭进行二审。翁培华委托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坷作为代理人,罗坷律师曾经作为开远刺五加事件多名受害者的代理人。他表示,现有证据显示,该批刺五加注射液正是经“开远事件”被判刑的张国宏供货、王汝平检验后发出的。“我们不排除另外的受污染注射液流入了玉溪”。他们请求追加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完达山)为被告。
医院方的代理人则称,开远事件受害者检测出的病菌是大肠杆菌,与翁培华血液中的细菌不一样。因未对针水封存,目前不能对翁培华注射的刺五加作产品质量检测。除此之外,他们未对此问题作过多陈述。
焦点2 医院该承担多少责任?
罗坷表示,医院应该对翁培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仅仅凭鉴定认定“轻微责任”是不妥的。“如果医院只承担轻微责任,那谁承担主要责任?”他认为,翁培华受刺五加注射液伤害,可能是生产环境出问题,有可能是运输或销售环节出问题,有可能是医院用药出问题,到底哪个环节?这个举证责任在医院。医院未封存注射液、未及时上报,导致不能举证,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他还指出,玉溪另外两例“刺五加”受害患者与翁培华情况相仿,唯一不同的是翁培华去作了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判决其他两名患者获赔10多万元。“为什么作了鉴定赔得少,不作鉴定反而赔得多?”
对此医院叫屈,称当时没意识到是针水出问题,导致后面举证困难,他们愿意赔偿。他们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但遗漏了翁培华在医院就诊的还未支付的6000多元医药费。
核心问答
医院未封存问题注射液、未及时上报
昨日,在合议庭的要求下,医院请了一位主治医师作代表。法官就本案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对院方作了提问。法官:翁培华连续3天注射的刺五加是同一批次吗?
医院:不太记得了。
法官:医院当时给翁培华做过“血培养”,发现血液中有细菌。这和刺五加有必然联系吗?
医院:翁培华输液第三天后出现头晕呕吐症状,医生询问后得知当天吃了一碗凉面,当时还以为是消化系统的问题,为她作了“血培养”。结果发现一种叫“栖冷克吕沃氏菌”的有害生物毒素,而我们医院从来没出现过这种细菌。与刺五加的必然联系现在还不能证明。
翁培华代理人(简称代理人):血液本身不会产生细菌,除非被感染了。但这个感染是发生在注射液生产阶段、运输销售阶段还是用药阶段,就要由医院来证明。
法官:当时你们有没有怀疑到刺五加针水出了问题?
医院:当时没想到。一个月后红河州开远(刺五加)事件后,回想起翁培华的症状时,才意识到针水可能有问题。
法官:和翁培华注射的相同批次刺五加注射液现在还有保留吗?
医院:当时有卫生部门到全省所有有刺五加注射液的医院调查,我们医院的所有刺五加注射液都被封查后带走了。
法官:翁培华出现不良症状后,医院是否对其注射的针水进行封存?
医院:患者未提出封存,医院单方去封存不恰当,几天后护士站就当做医疗垃圾处理了。
代理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患者用药出现不良反应后,医院应该将剩余的药物封存。没有封存,导致不能对药品质量问题进行追诉,医院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官:翁培华出现不良症状后,医院是否向有关部门报告过?
医院:当时没报告,之后医院里又出现一例不良反应患者,才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检测网络反映。
代理人:医院的义务不是说把情况放到网上,而是向卫生部门及时汇报。如果及时汇报,玉溪市另两名患者不会受害,开远7位患者不会受害。
同院案例
被告两次完达山公司均不担责
●2007年12月9日,患者高玉琼遵医嘱接受“刺五加”注射后,即发生心跳、呼吸骤停的反应。家属于当天将其转入玉溪市人民医院继续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未及时将注射液封存。
后高玉琼家属将医院、完达山公司、玉溪医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09年9月,玉溪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由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7.56万余元。其他两被告不承担责任。
●2008年8月9日,医院对74岁的患者李金福使用了“刺五加”注射液。没想到注射仅20分钟就出现高烧、抽搐等症状,随即休克。后将其转入玉溪市人民医院抢救,29天后脱离生命危险,但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医院未及时封存注射液。
李金福将玉溪市中医医院、完达山公司、云南省医药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完达山公司辩称,李金福注射的刺五加与“红河州刺五加事件”的为同一批次无证据证明,被污染的5件刺五加针剂只销售到了红河州。省医药公司也辩称:“原告在注射刺五加时出现药品不良反应,不等于药品存在问题。”
今年8月12日,玉溪市红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玉溪市中医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4.5万余元。其他两被告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