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搜狗诉腾讯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宣判,判决腾讯败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须停止提供涉案QQ拼音输入法软件的下载服务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法院判决腾讯公司累计赔偿33.15万元,并在www.qq.com等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2009年,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指责腾讯公司提供的QQ拼音输入法不正当竞争,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及为腾讯提供QQ拼音输入法下载服务的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00万元。同年11月16日,北京市二中院首次开庭审理该案。
北京市二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提供涉案“QQ拼音输入法”软件的下载服务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提供涉案“QQ拼音输入法”软件的下载服务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诱导用户删除涉案“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快捷方式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三万一千元;
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涉案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在网站(网址分别为:www.qq.com,www.tencent.com,www.tencent.net)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全国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六、案件受理费144355元,由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355(已交纳),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