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千橡互联针对开心网发表声明回应称,千橡开心网经营主体变更是在2009年5月11日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批准,而在6月1日才接到开心网起诉的法院通知。千橡互联称开心网此前声明是故意误导视听,涉嫌诽谤千橡公司名誉。
开心网起诉千橡不正当竞争案10月28日上午11点20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结束审理。在近两个半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不过由于被告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使得本案走向陡生悬疑。法院当庭未宣判,结果将另行通知。
开心网委托代理人李云德当晚在发给新浪科技的声明中表示,千橡开心网经营者是在法院受理上述诉讼之后发生的变更,而这一行为“无法改变其自2008年10月以来,利用经营www.kaixin.com开展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开心人公司合法权益的事实”。
李云德同时在声明中表示开心网早在2008年就已经获得了“开心”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以下为千橡公司声明全文:
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尊重竞争对手,一向不赞成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市场竞争中的问题。为了避免目前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失实声明继续对千橡公司造成损害,千橡公司特做出如下回应,以正视听:
一、 关于开心网(www.kaixin.com)主体变更问题:
目前对方声明完全是故意误导视听,涉嫌诽谤千橡公司名誉。
真实的事实是: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日才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得知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而早在2009年4月初,千橡互联就已经按照公司业务规划,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出了关于将开心网增项到千橡网景名下的申请,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经过严格审核,于2009年5月11日批准了该请求,并向千橡互联发出了新的ICP证。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函(已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记录清楚反映了上述事实过程,所谓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主体,拖延诉讼时间的说法并无任何事实根据。而我们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更是尊重事实的前提下,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的一种正当权力要求。
二、 关于开心001网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目前对方声明中对于商标专有权的问题,完全是牵强附会,自相矛盾。
我们从未否认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但问题的事实及关键是: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在2008年12月通过购买获得的“开心”商标,其专用权范围是保健浴室,疗养院,理发店,美容院,爱畜饲养,摄影,化妆品研究,眼镜行,包装设计,餐饮,旅店,计算机出租等,其商标权范围唯一与计算机有关的是“计算机出租”,这显然与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开心网所从事的经营领域并不一致,由此可知,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得的开心商标与www.kaixin001.com 网站经营的范围并不一致。同时,在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得商标前,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已经合法获得www.kaixin.com 的域名所有权。
此外,对方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计算机出租与网站服务是类似服务,但是,国家商标局查询平台上的信息却显示,对方在2008年6月,同时申请了“ 计算机出租”与“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 2项商标权(目前该商标申请尚未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批准)。这充分说明对方的说法是自相矛盾。因此,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没有侵犯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