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在全国率先立法建立“有害食品”召回制度。日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预警、食品安全状况检测评价、食品档案管理等问题进行了多项创新性规定。草案12月1日完成一审,之后在“广东人大之窗”上公开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近年来,食物中毒等事件时有发生,但全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规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有关食品标准、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已上市销售的,应立即召回。为了避免召回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变换形式后重新流入市场,还特别规定“召回的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进入市场”。
根据草案,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档案管理等制度,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产、销售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并实行食品抽样与检测分离制度,从而减轻了食品生产、销售或者餐饮经营者的负担,并切断了行政执法行为与部门利益的联系。(记者贺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