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昆明“自带酒水案”13日尘埃落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作为被告的昆明荔源快餐店被判返还收取消费者的酒水服务费15元。
??2006年9月4日,高先生和朋友3人一起到昆明荔源快餐店就餐,结账时因高先生等人携带了饮料,快餐店在收取餐费的同时,还按每人5元的标准收取了15元的酒水服务费。高先生对此有异议,双方发生纠纷,高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酒水服务费15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4.8元。此后,一审法院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作出“快餐店返还原告酒水服务费15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4.8元的请求”的一审判决。但荔源快餐店不服并上诉,其提交的新证据中有三张照片,证明餐厅内有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
??最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荔源快餐店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