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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烟七宗罪开审 原告诉称产品未说明其含尼古丁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新京报 作者:吕佳瑜
    原告王海诉虚假宣传,被告药店当庭出示疾控中心无害鉴定

  本报讯(记者 吕佳瑜)昨日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如烟”被诉案。原告诉“如烟”未说明其含有尼古丁,被告药店称“如烟”经鉴定对人体无害。

原告:说明书不提尼古丁

  去年12月,打假名人王海及其助手宋先生以戒烟产品“如烟”存在“欺诈、隐瞒和虚假宣传”等“七宗罪”为由,分别在杭州及北京提起诉讼,并向两地工商部门举报。

  宋先生诉称,他在君太商场内花599元购买了一套“如烟”小礼盒。打开包装后发现“如烟”说明书上写明含有烟碱(主要成分是尼古丁)。

  宋先生认为,作为戒烟产品,“如烟”中却含有令人成瘾及对健康不利的尼古丁,“如烟”在其说明书和广告中,均未向消费者做出真实说明及明确指示。

  另外,宋先生指出,“如烟”在无法提供临床依据和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消费者宣称其有戒烟功效,此举涉嫌欺诈。

  因此,宋先生将君太商场和医保全新大药房告上法庭。

被告:说明书未违反广告法

  对此,君太方面认为,宋先生购买的“如烟”实际是由医保全新大药房销售的,并称,宋先生出具的发票也是由药店开具。该药店是以租赁方式在商场内进行独立经营的,该商场对“如烟”产品是否涉嫌欺诈并不知情。

  宋先生向法庭提交的“如烟”产品说明书遭到了第二被告医保全新大药房代理人的质疑。该代理人表示,宋先生出具的说明书与其掌握的说明书内容有很大出入。药店提交的说明书中,并没有违反广告法的字眼,同时,标明了禁忌人群。

  医保全新大药房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天津市疾控中心于两周前出具的鉴定书,结论为“如烟”的烟弹对人体无害,还引用了国内外多份医学著作及学术报告,证明“如烟”的疗法是科学的,对人体无害。

  昨天此案未当庭宣判。

“如烟”被指七宗罪

  1.隐瞒了烟弹主要成分尼古丁的成瘾和致命特征

  2.未经临床验证却宣称安全、健康

  3.戒烟、控烟功效未经临床验证

  4.隐瞒尼古丁疗法属于药物疗法、大都需要医生处方的事实和禁忌

  5.使用绝对化语言,宣称是普通香烟的“最佳”替代品

  6.未经认证,宣称“绿色环保产品”7.宣称“如烟”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戒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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