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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称禁“鲜”字含咖啡因需注警示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新规定列出了含咖啡因饮料等8种特殊食品,要求必须标上醒目的警示语,以对消费者起到警示的作用。规定还详细要求了警示语的内容,同时中文警示说明的字体还要大于或等于3毫米高度。 

  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须标注咖啡因含量外,还应标注“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8种特殊食品如未按要求标注警示说明,生产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被处以最高1000元的罚款。

  新规定列出了含咖啡因饮料等8种特殊食品,要求必须标上醒目的警示语,以对消费者起到警示的作用。规定还详细要求了警示语的内容,同时中文警示说明的字体还要大于或等于3毫米高度。 

  新规还规定,8种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名中。如,在食品名称前使用“鲜”或“新鲜”字样等;明示或暗示食品有治病、保健作用;以直接或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该食品与另一产品混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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