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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问题食品不召回最高拟罚款10万元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作者:郭爱娣
    本报讯(郭爱娣)4月23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并向市民征集意见。条例规定,首都实行问题食品召回制,对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生产经营者最高可罚10万元。

  多次受罚将被终身禁业

  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第一责任,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公众健康的要求。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也将被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条例做出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危害或潜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在媒体上公布。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于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被处罚或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及以上负有直接责任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作出其在五年内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的决定,并在媒体和网站上予以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多次受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作出禁止其终身从事食品行业的决定,并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布。

  此外,条例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履行召回义务可罚10万元

  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知悉其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危害,应立即召回,并在24小时内向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书面报告。主动召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召回其生产经营食品义务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高风险食品名录应公布

  针对当前食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要求对高风险食品实行重点监管,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管的食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条例还规定,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监测数据、检测数据、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进行科学分析,对食品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致病体等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论采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卖不达标蔬菜可罚10万元

  条例规定,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相关食品明确的供货者或者生产经营记录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销售的畜禽产品、水产品、蔬菜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注入水或者其他物质,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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