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山东省蒙阴县质量技监局在对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用于生产食品的原料———花生油的外包装上既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也没有“QS”标志。经查证,这批花生油是一家没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无证产品。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这批无证花生油作为原料,改用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的花生油。
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后,将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生产食品的原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范畴,生产、使用无证产品违法。
依据一: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依据二: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9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这家公司生产的食品,花生油是主要原料之一。作为生产原料之一的花生油,是食用植物油的一个种类,是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依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国家已开始对食用植物油等5类食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并且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开展无证查处工作。该公司使用了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但不是获证企业的产品作为食品生产原料,所以,该公司违反了国家法规和国家部门规章的上述规定,其行为是违法的。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蒙阴县质量技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后,将按照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有关规定对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我国一直十分重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食品生产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目前,我国已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酱类等28大类525种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也就是说,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QS)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尽管我国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已有一段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接近两年,但是,仍有不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此了解甚少,无意或者有意地从事着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隐患,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再此,提醒广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多了解国家政策,多学习法律法规,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不要违法;不然,违法必被查处,因为,法律是无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