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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收费 顾客状告麦当劳广告误导消费

时间:2008-03-16 23:00来源:重庆时报 作者:胡腾
    “广告上写着买套餐得腕带,没想到腕带却收了2元钱。”本月12日,郑世忠一纸诉状递到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状告四川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解放碑店(以下简称“麦当劳”)广告误导消费者。

  买餐后发现“赠品”收了钱

  2007年12月31日傍晚,郑世忠来到麦当劳解放碑店就餐。“我看到广告写到‘英雄精选特级板烧鸡腿堡特饮套餐,25.50元省7元得腕带一个’,买任一款英雄精选特饮套餐得为中国加油腕带一个,共五款不同颜色,单买5元。”郑世忠介绍,其中根本就没有明示英雄精选特饮套餐中的腕带要不要花钱买,于是他要了一份。

  买餐时,营业员也没有向他说明腕带要另外掏钱,或说明腕带可以选择不要,只问要什么颜色,让他误认为腕带就是买套餐的派送品,不要钱,“没想到,买了该套餐后就发现收银小票上写明收了2元的腕带钱。”

  索赔误工费3.15元

  “麦当劳在广告中推销英雄精选特饮套餐时的行为是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强行搭配腕带。”

  昨天,郑世忠表示,他已于12日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麦当劳向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他3.15元误工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而法院也已立案审理。

  麦当劳:符合广告法要求 

  四川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西南地区公关部副经理周晔表示,腕带单价5元,也可通过购买中号及大号超值套餐加2元得到。“此价格信息分别通过麦当劳餐厅内的收银机挂牌和售卖处垫子等宣传品向顾客传递。在售卖宣传品上,分别明示了套餐组成的食品及腕带的画面、详细的文字说明和价格,促销广告符合相关广告法的要求。”

  律师: 应作不利于商家的解释 

  贺天强律师称,麦当劳的宣传资料可视为一种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商家)的解释。” (胡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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