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周先生与被告北京家乐福有限公司双井店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予以双倍赔偿。
周先生诉称:2007年10月8日,他在被告处购买“天喔”牌盐津桃肉,花费164.5元。原告回家食用后发现该食品异样甜蜜,且引起身体不适。后原告从他处得知上述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其大量添加了糖精钠、甜蜜素,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现起诉要求被告退还食品款164.5元,并赔付329元,承担交通费50元。
原告周先生在立案时提交了南京市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上海天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喔盐津桃肉糖精钠、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含量超标,不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